乂迪生: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113/07/26 16:55:3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452)乂迪生-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智字第22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
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智字第22號
2.事實發生日:113/07/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為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負責人提起給付授權契約懲罰性違約金之民事訴訟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整。
訴之聲明主要內容為:被告及負責人應連帶給付授權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佰萬元予原告,並自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日之翌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差額授權金,並自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日之翌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本案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民事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1)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4)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