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公司與台中市政府間合作開發台中精密一期事宜(補充)
(110/11/30 09:24:04)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41)台開-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台中市政府間合作開發台中精密一期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中院平民執110執四字第134512號
4.事實發生日:110/11/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本公司與台中市政府間合作台中精密一期事宜,前臺中市政府請求本公司應返還結餘款部分,經第一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應返還17億1237萬4807元及利息,今台中市政府提供擔保後聲請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假執行,臺中地方法院爰核發執行命令執行本公司相關資產暨假扣押相關銀行存款。
6.處理過程:
針對臺中市政府請求本公司應返還結餘款部分,本公司已於110年10月25日上訴在案,另於本日頃接獲前述法院執行命令部分,除依法公告外,將委任律師研議相關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公司在此之前資產已被債權銀行訴於法律行為,因此當下之狀態並無差別變化,所以影響已有限。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外,將委請律師研議相關事宜,並持續與台中市政府協商。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委請律師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