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48萬元罰鍰等處分
(112/09/18 09:52:00)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9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及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7款、第9款及第17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5款、第15款、第16款、第2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日對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並分享利益、以LINE洩漏客戶委託事項、代理客戶於他家證券商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借貸款項及利用客戶帳戶進行個人交易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停止館前分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陳○○1年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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