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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國泰金-代子公司國泰人壽補充說明115年5月14日公告以公開募集方式發行十年(含)期以上累積次順位普通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一 五年度第一期無擔保累積次順位普通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否。 4.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之不同分為甲及乙券 ,其中甲券發行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參億元整、乙券發行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億元 整。 5.每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6.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7.發行期間:甲券發行期間為十年、乙券發行期間為十五年。 8.發行利率:甲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利率為3.70%;乙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 利率為3.85%。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維持接軌IFRS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後資本水準 之穩定性,並考量籌資多元化及增加國內資產配置。 11.承銷方式:採包銷方式,並以洽商銷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2.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承銷或代銷機構: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簽證機構: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8.賣回條件:無。 19.買回條件:乙券發行滿十年後,如計算贖回後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大於計算時法定 最低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本公司得提前按本公司債面額加計 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22.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資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辦理現金減資者適用):不適用。 2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