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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華鉬-公告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票發放暨興櫃買賣日期
壹、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199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且本次發行250,000股並奉經濟部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經授商字第1153013164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貳、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原已發行股票:普通股64,098,9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計新台幣640,989,480元整。(含尚未完成變更登記之已發行員工認股權股數)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2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計新台幣2,500,000元整。 3.累計發行股份總額:普通股64,348,9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計新台幣643,489,480元整。(含尚未完成變更登記之已發行員工認股權股數) 參、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洽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暨興櫃買賣日期,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 肆、本次發行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限制情形: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未符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配股配息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現金股利撥付約定之員工個人銀行帳戶);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伍、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 陸、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