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原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15/03/19 15:27:0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35)智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9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
新台幣4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
下述時程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任職,且達成董事會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
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一年:既得33%
任職屆滿二年:既得33%
任職屆滿三年:既得34%
(2)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公司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者,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未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如經
董事長同意者,得全部或部份發放或遞延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符合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屬該既得
期間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其他各情事(如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死亡、職業災害、調職等)之處理方式,悉依
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
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
酌服務年資、職等、個人表現、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具有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
、提高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
費用。
民國115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4,000,000股,每股以新台
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597,520仟元(以
民國115年3月11日收盤價新臺幣154元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16年1月1日發行計算,暫
估民國116年∼118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363,491仟元、166,310仟元及67,719仟
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即260,550,313股)計算,暫估民
國116年∼118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減少金額為新台幣1.40元、0.64元及0.2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機構保管或
委託保管銀行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
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
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
用及處分指示。
5.信託管理費用:本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交付信託保管期間之相關信託管理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之。惟員工依本辦法取得股份所產生之稅賦及其他規費,應由員工自
行負擔。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
達成前將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機構保管或委託保管銀行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擬提
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
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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