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 (經遠見科技公司來訊請求補充更正1150723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
(115/07/28 16:19:0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435)中福-(經遠見科技公司來訊請求補充更正1150723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7/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5 年 07 月 23 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如第一份
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東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
地號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約所附地籍
圖虛線以西部分)、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民事起訴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
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號之土
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4年0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
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卻
未依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嗣
新北地方法院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判費而
駁回其起訴。
(2)本件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
定之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3)又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乃
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
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
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4)就此,本公司前於111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
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委
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無效,
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04月22日發函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
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且亦經本
公司告知解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已不發生效力。
(5)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
並請求損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
在案。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 
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
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未進行點交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將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補繳新北地方法院所裁定之
裁判費後,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以維護本公
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件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以同一事件向本公司提起民
事起訴狀,無非是為妨害本公司正常營運,如同違反公司法及
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而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
署無效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之前董事長黃立中,迄今每年都以
其違法關係人交易取得控制權之福興公司不按時出具財報,導
致本公司每年屢屢被迫變更交易方法,甚至陷入下市危機,同
樣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
(2)又與黃立中、李承晉交好之合作夥伴吳美秀,之前擔任中整公
司負責人(現又改回黃立中)期間,同樣操弄福興公司不按時
提出財報,亦導致本公司遭停止交易。而依鏡週刊115年7月
20 日報導標題「遠見科技被控內線交易、大股東遭收押 董事
長發聲了:不法行為零容忍」所刊載「據檢調調查,森羅投資
幕後操盤手吳美秀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重大有勾串滅
證之虞,桃園地院15日裁定收押禁見,森羅投資的負責人謝春
水亦傳出票據信用退票(跳票)事件;森羅投資2名現任法人
董事黃宇鋒與黃緯綸(即吳美秀之子),涉及體違法刑事案件,
遭桃園地檢搜索、扣押罪證。遠見科技董事長周發16日針對公
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一事發出聲明回應,強調公司治理
業務正常,『股東之個人行為與本公司完全無涉,本公司應予澄
清』,然而此項澄清要求不被媒體影射之董事認同,他相當遺憾。」
等語,以及FTNN115 年 7 月 16 日新聞網報導標題「『遠見科
技』驚傳掏空疑雲!『森羅投資』神秘操盤手吳美秀涉罪遭押」
亦刊載「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榮德表示,本署今天(15
日)有執行吳姓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
羈押獲准。據了解,此案起因為遠見科技內部驚傳大股東,也
就是森羅投資負責人謝春水『跳票』事件,引發資金缺口恐慌。
內部知情人士指出,遠見科技帳上目前仍有約11億資金,然而,
大股東謝春水與吳美秀等人,利用指派獨立董事等手段,趕在
8 月22日全面改選董事前,規避董事長與董事會的監督,涉嫌
掏空遠見科技並有利用庫藏股賄賂公務員之嫌。……目前遠見
科技董事會共有七席董事,除了董事長、劉姓獨董、賴姓獨董
外,其餘四席董事均由吳美秀掌控。隨著部分董事有涉案之虞,
以及日前總經理黃庭洋亦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內線交易、操
縱股價,遭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立案調查。遠見
科技將緊急召開臨時董事會,以補救公司治理缺陷。」等語,
可知吳美秀介入經營權爭議所惹起事端,並非只有本公司。
(3)為此,本公司呼籲並懇請主管機管及司法機關,對於黃立中、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人等反覆干擾本公司正常
營運,應予以有效遏止、嚇阻,否則損及不只是公司及股東權
益,更是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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