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新版海關制度
哥倫比亞政府於本(2026)年6月19日公布並施行《2026年第2586號法律》(Ley 2586 de 2026),制定新版海關裁罰、貨物查扣、沒收及相關行政程序,並廢止原《2023年第920號法令》(Decreto Ley 920 de 2023)規範,新法適用於哥全國海關,規定重點摘陳如次:
明確規範哥倫比亞國家稅務暨海關總署(Dirección de Impuestos y Aduanas Nacionales, DIAN)有關調查、稽核、預防措施及貨物沒收等權限;另亦納入比例原則、有利原則(principio de favorabilidad)、裁罰減免及「勸導式管理」(gestión persuasiva)等機制,鼓勵進出口商及其他海關業者主動改善違規情形。
納入「通關後稽核」(Auditoría Posterior al Despacho, APD)制度,明定DIAN得於海關程序完成後進行調查及稽核,該署得透過資訊系統、風險管理資料、交易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查核進出口交易是否符合海關規定,並可採書面稽核、實地查核或混合方式辦理。DIAN於同年6月24日另發布第000019號決議,進一步規範通關後稽核之程序及執行細則。
爰進出口業者即使已完成貨物通關,仍有可能面臨後續查核,宜妥善保存進出口申報文件、商業發票、運輸文件、契約、付款紀錄、會計資料及其他可證明交易真實性與合法性之文件。
授權DIAN得視個案情形採取貨物查扣(aprehensión)、禁止貨物流通或處分(inmovilización)、暫時扣留(retención temporal)等預防性措施,以確保貨物合法進入、停留及流通於哥國海關。部分暫時扣留或禁止處分措施原則上最長為5個工作日,並得再延長一次。
DIAN得於事前、事中及事後查核過程中,要求進出口商、收貨人或其他相關人證明其從事該筆外貿交易之經濟、財務能力,以及資金之合法來源;該法所稱經濟及財務能力,係足以支應該筆交易百分之百之金額,且須為合法資金。DIAN得查詢政府資料庫、實地查訪並要求財務報表及資金來源證明;如經查仍無法證明財務能力或資金合法來源,貨物可能遭查扣。
新法依不同海關義務人及違規類型,將違規行為區分為「極重大」(gravísimas)、「重大」(graves)及「輕微」(leves)等不同層級,並依個案適用警告、罰款、資格暫停、終止或取消等處分。其中若干極重大違規行為之罰款為每筆交易4,000 UVT;另部分違規則係按貨物FOB價值、關稅金額或運費一定比例計算。
新法將「與經DIAN正式認定之虛構供應商(proveedores ficticios)從事外貿交易」列為極重大違規。所謂虛構供應商,係指開立虛構之商品銷售或服務發票,並經DIAN依程序認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倘被官方認可之海關業者從事此類交易,恐遭取消經營海關業務資格;一般進口商或出口商則處貨物FOB價值100%之罰款,且無論貨物FOB價值多低,單筆交易罰款皆為4,000稅務單位( Unidad de Valor Tributario, UVT,2026年1單位為52,374哥幣);如無法確定FOB價值,亦處4,000 UVT罰款。
新法第18及第19條建立較具彈性之罰款減免及主動承認違規(allanamiento)機制。如業者在DIAN尚未介入,且在「海關特別要求書」(Requerimiento Especial Aduanero, REA)送達前,即書面主動承認違規,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得免除罰款;惟此項「免罰」規定不適用於極重大違規。若DIAN已介入但仍於REA送達前承認違規,罰款原則上可降至原額之20%;REA送達後至最終決定送達前承認者,可降至40%;如於對最終行政決定提起救濟之期限內承認者,則可降至60%。
新法律亦建立「勸導式管理」(gestión persuasiva)機制,DIAN如發現海關申報有不正確情形,或疑有涉及金錢罰款之違規,可先向業者發出勸導通知,給予其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主動更正申報、補繳稅款、利息、罰款或辦理相關承認程序之機會。單純未回覆勸導通知本身並不產生額外處罰;如業者完成適當更正,DIAN得結束相關行政查核程序。
新法生效前已開始之海關交易或行政程序,依法持續辦理;惟如新法對當事人較有利,仍應依「從優原則」(principio de favorabilidad)適用較有利之規定。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於2025年C-072號判決宣告原《2023年第920號法令》海關裁罰制度違憲,惟為避免海關無法執行,將其失效日期延後至2026年6月20日,並要求國會於期限前重新建立海關裁罰制度。爰哥國國會制定《2026年第2586號法律》以強化DIAN監管工具、打擊走私及違法外貿活動。(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