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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3)政美應用-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新股發放暨興櫃公告
一、本公司於115年6月11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共計7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價格70元,總額共計新台幣52,5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6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7307號函申報生效。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共計692,000股,業經經濟部115年8月28日經授商字第1153069472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1.原已興櫃股票:普通股47,555,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75,550,000元。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692,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920,000元。 3.增資後興櫃股票:普通股48,247,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82,470,000元。 4. 本次發行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限制情形: (一)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出售、轉讓、質押、贈與、設定負擔、其他處分。 (二)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先以員工名義全數交付信託機構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約執行之。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發放任何股利,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決權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 (三)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保管。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四) 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5.增資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 6.辦理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6045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三、本次增資新股訂於115年09月11日(星期五)興櫃並採無實體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 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