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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聚隆-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 114/11/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14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7年6月2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 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 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 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將於該起始日前第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 第2項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 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 年 9 月21日)起至到期 日(民國 117 年 6 月2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時 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惟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 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 入股東名簿,將不具參與該次股東會表決權。前述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 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 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 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債權人得 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