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智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糾正及30萬元罰鍰等處分
(115/02/06 08:27:15)

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

一、處分時間:115年2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智證券)、業務人員葉OO及主管陳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及第18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遠智證券查核,發現該公司辦理客戶申請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審核,對於客戶財力條件係由他人單筆匯款新臺幣3,000萬所達成,未盡合理調查責任、業務員未依規辦理登記前即執行業務,以及業務員未依公司所訂之內部規定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服務,而時任督導主管陳OO知悉卻未適時導正,顯示遠智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業務人員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遠智證券核處糾正及新臺幣30萬元罰鍰;併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遠智證券停止業務人員葉OO及主管陳OO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