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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伸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11/0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680,088,59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11/06~116/01/0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1/07 ~ 115/01/06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2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實施買回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本公司擬實施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說明如下: 1.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給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4,680,088,598元。 A. 保留盈餘(元):3,338,300,409 B. 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1,703,559,920 C. 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0 D. 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361,771,731 E. A+B-C-D 合計(元):4,680,088,598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2026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預計買回2,000仟股。(應於申 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90元至130元整,股價若跌破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可繼續買回股 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8)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1/07~115/01/06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股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2,000,000股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 (9)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 2.本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2,000,000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3.10%,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 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3.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內容如【附件十一】。 4.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5.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通過後,提請董事會核議,並提股東會報告。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 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 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取得該股份之員工在取得兩年期間內不得轉讓或出 售,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5年11月05日第19屆第17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3.1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志誠
中 華 民 國 一一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公司股份價格合理性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摘錄)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90元至每股130元,其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包含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 狀況等項目皆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130元計最高為260,000仟 元,依據該公司115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3,338,300仟元,加計普 通股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1,703,560仟元,扣除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0仟元及依證券交 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361,771仟元,總額為4,680,089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 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 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