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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5)嘉基-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1/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11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讓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3年4月19日)起,至到期日(116年 1月18日)止,除本公司(一)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二)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 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其他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 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 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 間予以公告並函報櫃買中心。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正內容,配合修訂本 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 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3年4月19日)起,至到期日(116年 1月18日)止,除本公司(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 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外,得 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 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 期間予以公告並函報櫃買中心。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