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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3)中鼎-公告民事起訴狀相關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台灣三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建字第370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為台灣三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元公司)高雄鋰電池廠 新建案(下稱本專案)提供專案管理、設計、採購及建造管理服務; 中鼎集團子公司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鼎)為本專案之機電系統工程 承攬廠商。三元公司就本專案另委由其他廠商負責該廠核心鋰電池生產設備及 獨立自設消防系統(整合式化成消防系統)等之建置。本公司與益鼎就本專案 承攬範圍所提供之服務均符合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並經主管機關審核查驗通過, 亦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經三元公司驗收合格後,移交三元公司自行使用及維護 已一年有餘。 三元公司高雄鋰電池廠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發生火災事故,三元公司主張 本公司及益鼎就該火災事故有依約及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46億2,577萬5,000元,並保留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補充請求金額之權利。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及益鼎認為三元公司之主張依契約及依法均無理由,已委請律師積極 進行應訴準備,以確保公司及投資人之最大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請求金額為新台幣46億2,577萬5,000元,本公司及益鼎認為三元公司 之主張依契約及依法均無理由,未來須依判決結果而定, 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及益鼎認為三元公司之主張依契約及依法均無理由,已委請律師積極 進行應訴準備,以確保公司及投資人之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