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14/12/12 18: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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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3)中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2/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2/2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民國114年02月27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民國114年
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一條、第五條第一項、第
五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項, 條文如下:
第一條發行目的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
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擬依公司法第 
267條第9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訂定本公司「民
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從屬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且將限
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整體貢獻、工作績效等之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法令修改、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於送件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辦法第一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項部分內容,業已提報114/12/12
董事會追認。修訂後內容如下:
第一條發行目的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
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擬依公司法第 
267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訂定本公司「民國114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從屬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
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百
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六十九條之十一標準認定之),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整體貢獻、工作績效等之因素,擬
定分配之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之員工,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法令修改、於送件審核過程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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