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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6)和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 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2)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前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955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955,000股。 7.認股價格: (一)員工認股憑證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均 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 三年者,得就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保密契約或本辦法規定等情事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收回並註銷認股權人全 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留職停薪及育嬰假、死亡、因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及轉任關係企業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必須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 同放棄。 (3)資遣及解僱: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資遣或解雇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離職日起一週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 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 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 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 整之。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 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 股的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 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 依合併契約或股份受讓契約、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 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 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五)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 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 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 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辦法如因主管機關要求而 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三)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相關稅負,按當時政府所頒佈施行之法令辦理 。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