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110/05/07 08:37:51)

處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興公司)股權予關係人中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中整公司),該項交易金額已達中福公司109年第3季財務報告總資產10%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屬對當日與會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黃OO、胡OO及金OO)及兼任中福公司派任福興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獨立董事胡OO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惟依董事會議事錄,該次會議未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又中福公司未將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詳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中福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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