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貝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110/05/07 08:37:49)

處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貝公司)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東貝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10年4月30日適逢補假日順延至110年5月3日)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9年度財務報告,且未依規定期限重(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109年第1季及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就東貝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