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923)力士-公告本公司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之美國法院判決之補充裁定(補充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rce MOS Technology, Co., Ltd) 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22-CV-00460-JRG 4.事實發生日:115/03/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發現華碩電腦(股)公司銷售於美國之筆記型電腦內,有侵犯本公司美國 專利(專利號分別為US7,629,634(634專利)及US7,812,409(409專利))之零組件,經本 公司發出律師函無果,故於111年在美國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委任律師於111年在美國向華碩電腦(股)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2)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陪審團於美國時間114年2月13日裁決本公司勝訴,本公司已於 114年2月14日發布重大訊息。 (3)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0日簽署判決,6月11日發布, 復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2日簽署修正判決,6月13日發布,本公司分別於同年6 月12日及18日發布重大訊息。 (4)美國法院於115年3月13日補充裁定如下: a.華碩公司自侵權日起至判決日止,因侵權賠償須加計之利息為美金1,475,425元。 b.華碩公司自判決日起,應加計利息為每日美金1,322元。 c.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屬本公司損害賠償專家報告中未及計算之區 間,故前揭金額,應另加計依照陪審團判定金額推算之權利金費率乘以該段期間 華碩公司銷售內含侵權元件產品之營收。華碩公司應於60日內提供銷售內含侵權 元件產品之營收報告。 d.自114年2月8日起,如華碩公司持續使用侵權元件,則就其銷售內含侵權元件產品 之營收應再依照陪審團判定金額推算之權利金費率加重25%計付權利金予本公司。 華碩公司應每季就其銷售內含侵權元件產品提供營收報告。 (5)本公司於115年3月16日收到美國法院文本。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預計可取得美金1,050萬元、加計判決前 利息美金1,475,425元,及判決後加計之利息(總金額視支付日期而定)、額外補充 賠償之權利金(總金額視支付日期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律師將處理訴訟後續事宜,以維護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依據本公司與律師之合約,本公司於取得被告賠償款後,應支付律師賠償款之27.5% 為其報酬。 (2)華碩公司得對本專利侵權案及上述法院補充裁定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