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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3)泓德能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2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普通股1,000仟股為限,約當目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0.70%,每股面額10元,總額為新台幣10,000仟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公司認定未曾有違反公司聘僱相關契約、道德行為守則、信託契約、誠信經營守則、員工工作規則、在職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分別如下: 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5%。 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5%。 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5%。 屆滿四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5%。 (2)個人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良(含)以上且達成本公司所設定個人員工績效指標。 (3)公司營運目標: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之當年度及次3個會計年度,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每年營收成長率及每股盈餘須同時成長10%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能符合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其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2)具資格之員工須為(A)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B)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3)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4)得獲配股份數量之認定與計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以115年4月1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88.80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79,920仟元。如於115年12月底發行,暫估民國116年至119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625仟元、21,645仟元、11,655仟元及4,99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及不超過本次發行額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暫估民國116年至119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29元、0.15元、0.08元及0.0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