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能服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115/03/24 16:03:15)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692)進能服-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65,398,48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25~115/05/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3.00~4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謹提請 審議。
說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之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相關條件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陸仟玖佰萬元。
(4)預定買回期間:115年3月25日至115年5月22日。
(5)預定買回數量:不超過1,500仟股。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台幣23元至46元,惟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
得繼續執 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8)本公司預計買回股份1,500仟股,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8,823,890股(依最近一期變更登記
表股數)之2.55%,佔合併財務報表流動資產1,598,792仟元之4.32%,應不影響本公司財務
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二)有關證券承銷商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3(略)。
(三)按上述內容及依據公司財務狀況,擬請董事會同意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
閱附件4 (略)。
(四)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請同意授權董事長全權代表本公司處理相關事項及辦理其他未盡事
宜;如嗣後因法令修訂或 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或補充者,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五)本案業經第3屆第13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
(六)本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依法辦理公告作業。
(七)謹提請 表決。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
外之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
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
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
請董事會核准之。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
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
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以員工認股
基準日發行之普通股總數為準。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03月24日第五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不超過
1,5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4.3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23元至每股46
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
量狀況等項目皆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46元計最高為69,000仟
元,依據該公司一一四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203,002仟元,加計普通股
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0仟元,扣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8,744仟元
後,174,258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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