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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上亞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以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 定擇定之。應募人將以內部人、關係人、策略性投資人或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為原則。 (2)應募人如為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A.選擇之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 接助益。 B.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 星寶電子科技(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富鼎順投資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星寶電子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 合眾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台灣銘板(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星寶電子公司董事長為二等親 C.應募人如為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應募人 前十名股東名稱(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 星寶電子科技(股)公司 許榮唐(50%)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內部人 吳尚榮(25%)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內部人 徐維均(25%)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內部人 富鼎順投資有公司 許榮唐(100%) 與本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 合眾投資(股)公司 台亞半導體(股)公司(100%)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之母公司 台灣銘板(股)公司 台銘投資(股)公司(7.30%)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法 人董事之董事長為同一人 鑫勝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6.91%) 無 棋實投資(股)公司(5.87%) 該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與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為 二等親屬 李富明(5.11%) 無 闕晨妍(4.08%) 無 王信鈞(3.14%) 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台灣銘板 員工持股信託財產專戶(2.62%) 無 胡嘉麟(2.34%) 無 富合源開發有限公司(1.78%) 無 許嘉濬(1.64%) 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之董事 長為二親等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1次到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各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私 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顧及市場瞬息變化因素影響,如本次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 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 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3.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狀況決定之。上述定價方式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狀況、未來展望及近 期股價,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私募案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1次到 3次發行,其各次資金用途皆為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 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合作關係,故本增資係以私募而非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普通 股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私募案於各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採無實體方式發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特定情 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擬授 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辦理私募案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可能會涉及經營權變動之情形,已洽請證券承 銷商對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出具評估意見。 2.本私募普通股案,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其餘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 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因素 變更等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處理。 3.為配合本私募普通股案,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屬及商議有關本私募 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相關本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