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2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7月17日至23日對永豐金證券進行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專案檢查,發現永豐金證券辦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未依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及內部規範落實執行委外作業評估;對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未依規定訂定強化控管機制及緊急應變措施,及未依內部規範進行緊急應變計畫之測試或演練;檢查基準日(114年6月30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申報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項目,有申報項目欠完整情形,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