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全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14/11/07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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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9)宏全-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1月30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8年10月29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
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
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修正「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放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常會及股東
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仍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換辦法隨時請求轉換,並明訂發行人或
其代理機構於上開停止過戶期間受理轉換之請求者,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而應於停止過戶期間終了後。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1月30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8年10月29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股東常會及股東
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除外)、(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
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
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
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
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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