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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頎邦-本公司涉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二審判決結果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2/26 2.公司名稱: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案件說明: 1.本公司先前於 114 年 8 月 15 日公告,因受僱人於執行空氣污染申報作業時之不實 行為,公司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負連帶責任,一審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500萬 元整。本公司始終秉持誠信負責態度,對於法規之遵循義務與判決所指之監管責任,公 司予以尊重並誠信承擔。 2.惟該案經歷年主管機關入廠稽核及定期檢測,均未認定有實質污染情事。為捍衛股東 及公司權益,本公司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針對判決引用事證及罰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爭取公平判斷,並呈報公司事後積極改善之實績。 3.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115 年 2 月 26 日二審宣判,判決結果為上訴駁回。 4.本公司尊重司法判決結果,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全文,後續將視判決理由內容,依法 評估相關處理方式。本案所涉罰金、罰鍰或其他法律責任,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營運 無重大影響,亦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二、因應措施: 1.全面加強教育訓練,強化法規遵循。目前已強化進行空污緊急應變演練、環保許可教 育訓練、法遵宣導會、空污半導體季報申報系統操作說明等。 2.持續投入環保相關設備資源,包括:空汙防制設備,將洗滌塔更換為沸石轉輪,可吸 附九成以上的揮發性有機物,大幅提升處理效能;更換數位錶頭,減少人為抄錄疏失。 3.重新檢視內部稽核與通報機制並加以改善。導入ESIS環安巡檢稽核系統,透過此系統 新增不同廠區、不同部門相互稽核的制度。 4.本公司將持續精進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法規遵循,並以保障環境安全與員工權益為優 先原則,以回應社會及投資人之期待。 6.因應措施:詳前項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