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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聯亞-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1/28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預計發行普通股45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2)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以及 (3)達成本公司所設定員工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成果指標,營運成果指標內容請 詳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116年)獲配股數之50%; 屆滿2年(117年)獲配股數之50%。 -經理人:其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包含ESG關鍵指標達成情形。營運績效指標以營收及 營業利益率(OPM%)為衡量指標,分別設定A、B兩項目標條件,達成設定的目標 組合條件即視為達成績效指標,達成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以公司既得期間指定年度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礎。 (1)目標條件A:營收較前一年成長5%(含)以上及營業利益率較前一年提高2%(含)以上 (2)目標條件B:營收及營業利益率高於公司前三年平均值 -非經理人之其他員工:公司營運成果指標得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 表現之員工,且將限為: (a)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b)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將參酌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發展潛力、職等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後提報 董事會核准前,如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經理人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予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5年1月2日至115年1月12日加權平均收盤價每股628.71元估算 ,於全數達成 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為新台幣278,42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 ,於全 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為新台幣278,42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5年 、116年及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55,684仟元(以5個月估算)、 新台幣133,642仟元、新台幣89,094仟元(以8個月估算)。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每年認列費用金額依目前已發行股數計算,預估對115年、 116年及117年每股盈餘 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60元、1.44元及0.9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 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既得期間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各項條件,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則修訂而有 修訂或調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所有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