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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6)惠特-公告本公司收受委任律師通知本公司與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64號 4.事實發生日:115/02/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9月16日,本公司與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簽訂系列合約,合約簽訂後,申請人依約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開立預付款保函及發票、交付貨物、提供貨款議付單據、配合驗收等,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未依約支付已交付設備的驗收款。因受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指示遲延出貨至今,本公司已產生備貨及倉儲損失,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應支付全部出貨款並通知本公司出貨。故本公司於2024年1月5日提出仲裁申請,現於民國115年2月4日收受委任律師通知裁決書, 判決結果: 一、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支付已交付設備的出機款2,077,200美元及利息損失。 二、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支付已交付設備的驗收款4,248,800美元及利息損失。 三、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支付未出貨部分的出機款7,448,100美元及利息損失。 四、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2,560,000元、保全費用人民幣5,000元和保全保險費用人民幣17,951.42元。 五、本公司向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307,713.21美元。 六、本公司向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90,000元,補償本案支出的律師費。 七、駁回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請求。 八、本請求仲裁費應由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應承擔,故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應支付本公司人民幣1,146,185元,以補償本公司已預繳本請求仲裁費,本公司需承擔反請求仲裁費30%,故需支付泉州三安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墊付之仲裁費人民幣113,258.70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協助後續法律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依據相關會計準則,審慎評估其對財務及業務的影響,並依會計師查核結果進行後續處理。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