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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9)竹陞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案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1)土地坐落:新竹縣竹北市台元段957-1、957-2、958、958-1、 958-3、959及962地號共7筆土地 (2)建物門牌:建物尚未完工,戶別6F-A1、6F-A2,共2戶。 2.事實發生日:115/5/11~115/5/11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5月11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建物:地上建物樓層第6層,使用面積共272.57坪。 單位價格:1,010元(未稅) 交易總金額:275,296元(未稅) 使用權資產:29,795,678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竹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駿科技)。 (2)與本公司之關係: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董事長同一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確立並強化營運總部之核心企業形象與對外門面。 鑑於本公司營運規模持續增長,且已完成部分樓層 之購置以作為未來全球市場的營運核心。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土地-自然人,建物-自地委建。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相對人相互之關係:無任何關係。 (4)前次移轉日期:土地-110/06/03, 建物-自地委建。 (5)前次移轉金額:土地-新台幣249,322仟元, 建物-工程總價新台幣570,000仟元。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275,296元(未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營業稅由承租方(竹陞科技)負擔,其他未盡之相關條件,則授權審計委員會, 依商業慣例辦理。 2.雙方同意租金可導入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調整重點列示如下: (1) 調整頻率: 自租賃起始日起,每滿三年為一調整期間。 (2) 調整依據: 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CPI,基期110年=100)」為準。 (3) 計算方式: 新租金 = 原租金 ×(當期指數 ÷ 基準指數) *基準指數:租賃起始日當月或前最近期已公布之指數 *當期指數:調整年度前最近期已公布之指數 (4) 調整限制:變動未達3%不調整;每次調整幅度上限為8%;CPI下降時,租金不調降。 (5) 通知義務:出租人(竹駿)應於調整生效日前30日提供計算資料 並通知承租人(竹陞)。 (6) 市場重談條款:如市場租金與本契約租金差異達20%以上, 任一方得請求重新協商租金。 (7) 生效時間:調整後租金自調整年度次月起生效。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定。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本次取得不動產之交易金額係參考中華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該估價係與鄰近區域之行情,分別採租賃實例 比較法及積算法,推估之合理租金為新台幣275,296元/月(未稅)。 (3)決策單位:經115/05/11審計委員會通過送交董事會決議。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1)估價事務所: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估價金額:新台幣275,296仟元/月(未稅)。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謝典璟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9)北市估字第000149號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會計師姓名: 陳詠捷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7809號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確立並強化營運總部之核心企業形象與對外門面, 承租同一標的,能確保空間使用與管理的綜效性。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5年05月11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29,795,678元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本案經審計委員會推派黃正昌獨立董事,全權代表本公司 向關係人竹駿科技洽商交易細節及簽署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