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執委針對簡化能源及輪胎標籤規章草案展開公眾諮詢
(115/08/24 11:29:46)

歐盟執委會針對簡化能源及輪胎標籤規章草案展開公眾諮詢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8月20日針對簡化能源及輪胎標籤規章(regulation)草案,展開公眾諮詢,期間為本年8月20日至10月15日。倘我國相關單位有意提供意見,可在本年10月15日前於該網頁提出。

歐盟執委會於本年6月24日提案簡化歐盟能源及輪胎標籤規章,此為歐盟第12項簡化措施(Omnibus XII)。該簡化規章草案旨在修訂現行能源標籤規章(Regulation (EU)2017/1369)及輪胎標籤規章(Regulation (EU)2020/740)。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    增加產品附帶能源標籤形式(數位或實體)的彈性,但仍保留經銷商可向供應商要求取得印刷標籤。

二、    產品資訊單(Product information sheets, PIS)完全電子化。

三、    強化非歐盟製造商及其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的責任:要求非歐盟製造商之授權代表必須在歐洲能源標籤產品資料庫(EPREL)上傳授權委託書副本,確立授權代表與市場監管機關合作之義務。

四、    簡化標籤重新分級(rescaled)過渡期之程序:對重新劃分能源等級的產品,供應商在生效前4個月的過渡期內可自行選擇附上新/舊標籤或兩者皆附;經銷商可在重新分級生效日後,有12個月展延期繼續販售與展示僅附舊標籤的庫存商品。

五、    歐洲能源標籤產品資料庫(EPREL)之一次性原則(once-only principle):讓EPREL與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章(ESPR)下的產品數位護照(DPP)資料庫進行系統連結,避免企業重複登記資料。會員國在評估獎勵措施資格時,應直接透過EPREL存取相關文件。

六、    明確供應鏈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責任:能源產品安裝業者及輪胎安裝商視為經銷商,需負經銷商之義務提供產品資訊單;汽車經銷商僅為輪胎銷售鏈之中介者,在銷售新車不需再展示輪胎標籤。

七、    調和輪胎標籤規章及能源標籤規章更新參數之程序:允許執委會透過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s)修訂輪胎標籤之所有參數,使其與能源標籤規章更新參數之作法一致。

八、    更新歐洲能源標籤產品資料庫(EPREL)公開部份之輪胎資訊參數,新增輪胎測試報告須上傳至EPREL合規部分的文件中(僅限市場監管機關存取)。(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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