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14/11/04 16: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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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笙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2/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02月20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8月4日)起至到期日(116年
5月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
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
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第2項之規定,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
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8月4日)起至到期日(116年
5月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
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
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
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修訂後,將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債權人得於公告日起30日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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