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捷幹細胞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14/12/22 18: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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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宣捷幹細胞-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12/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0/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10/24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114/12/22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
(2)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3)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4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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