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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捷幹細胞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14/12/22 18:17:08)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724)宣捷幹細胞-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12/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0/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10/24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114/12/22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 (2)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3)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4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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