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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毅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5,0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在職期滿一年,且期間內未違反保密及限制條件,並達成所設定之公司及個人績效指標,即可取得100%股份。 (1)公司績效指標: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營業收入或稅前淨利比前一年度成長達10%。 (2)個人績效指標:最近年度績效考核、工作成果達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等第為B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依法以發行價格買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認購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3)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4)於既得期間內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含因公殉職),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或死亡當日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為本公司及本公司海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者。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呈董事長核訂。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續提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達成公司營運目標與 ESG 成果,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發行之新股上限為5,000,0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115年3月11日之收盤價:每股新台幣51.4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207,000仟元,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新台幣17,250仟元(115年;以2個月估算)、新台幣103,500仟元(116年)、新台幣86,250元(117年;以10個月估算)。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截至115年3月10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7,536,533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3%估算,約分別為:新台幣0.06元(115年;以2個月估算)、新台幣0.34元(116年) 、新台幣0.28元(117年;以10個月估算)。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應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