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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3)廣閎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規定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惟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洽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私募發行普通股總股數不超過8,700千股之額度內, 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私募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8,700仟股之普通股,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 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參考價格,以下列兩基準計算取其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之依據,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及客觀條件依相關法令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現行法令辦理之,另考量私募有價 證券之轉換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 動性較差等因素,本次私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支應 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 人之狀況,擬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於不超過8,700仟股額度 內一次辦理。私募完成資金之運用後,預計可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 對於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 券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本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 過授權董事會視本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將有效提高籌資之靈活性,因此以私募 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此情形。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本次決議之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主要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除私募 定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實際定價日、各次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 件、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依本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 令變動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等客觀環境因素而有需變更或有修正 必要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辦理。 (2)為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 司簽屬、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相關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3)本公司私募普通股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 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mops.twse.com.tw/),請點選(主題專區-投資專區-私募 專區-請輸入公司代號:6693)及本公司網站: https://www.inergy.com.tw/投資人專 區/投資人服務/股東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