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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湧德-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代號:36894,湧德四)發行屆滿二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5/01/08 2.公司名稱: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湧德四於115年3月5日發行屆滿二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15年3月5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前述日期如遇臺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5年3月5日。 三、債權人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自115年2月4日至115年3月5日止。 四、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 (115年2月4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5年3月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