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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先進光-配合子公司科雅光電(股)公司(以下簡稱科雅)未來申請股票上市(櫃)計畫,本公司得辦理對科雅釋股作業暨放棄參與科雅之現金增資計畫案
1.事實發生日:115/05/07 2.公司名稱: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為配合子公司科雅光電(股)公司(以下簡稱科雅)營運發展、吸引 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及為符合申請股票上市(櫃)法令規定,於申請股 票上市(櫃)前,本公司對科雅持股需降至 70% 以下,且上市(櫃)掛牌時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 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科雅之股份不得 超過上市(櫃)掛牌時已發行股數之 70%,所規劃未來申請股票上市(櫃)之 股權分散,擬在維持本公司對科雅控制力之情形下,於科雅上市(櫃)前一 次或分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有)時,本公司得辦理釋股及/或放棄認 購全部或部份股份,並得依下列方式一次或分次處分其所持有科雅之部份股份: 1.放棄認購現金增資部份:科雅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科雅決議現金增資 之董事會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但如該 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除不低於前述之淨值外,另應依當時市價議 定之。考量其營運發展、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以達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除依 法保留現金增資股數 10%~15% 由科雅之員工認購以及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與相關法令規定應全數提撥辦理公開發行與承銷外,本公司得放棄認購科雅 現金增資之股份,並促請科雅在放棄認購股數範圍內以洽特定人認購方式,對 本公司符合資格之股東、本公司暨關係企業之員工及對科雅營運發展有助益之 策略性投資人或財務性投資人為原則,提出認購要約;其中本公司符合資格之 股東係指可認購科雅現金增資股份時,本公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 記載之股東,且依其所載持股數按比例計算得認購科雅現金增資新股股數達壹 股(含)以上者(屆時本公司股東得依相關辦法辦理拼湊)。惟實際現金增資 發行價格、特定人之洽定及作業時程等事宜應以科雅董事會之決議為準。 2.處分科雅之股份:本公司處分科雅之價格應不低於決議處分科雅股份之董事 會前,科雅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但如該股 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除不低於前述之淨值外,另應依當時市價議定 之)。本公司處分科雅股份,將採不損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之方式或依本公司最 近一次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得認購時之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惟 為避免股務成本增加,以最近一次停止過戶之股東名簿記載股東持股比率計算 得認購科雅壹股(含)以上之股東為限。另考量科雅營運發展、吸引及留任專 業人才以達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如本公司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 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交易相對人將以科雅員工、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員工及 對科雅營運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或財務性投資人為原則。其實際交易價 格、交易相對人之洽定及作業時程等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依 當時市場狀況及科雅營運情形等訂定之,並按本公司當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規定辦理。 (二)未來科雅申請登錄興櫃或上市(櫃)相關作業所需釋股,本公司應依相關 法令及上市(櫃)相關規範提撥股票供證券商認購及過額配售等作業程序,提撥 股數與價格則依相關法令及上市(櫃)相關規範、當時市場狀況以及科雅營運情 形與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6.因應措施: 以上辦理科雅之釋股及/或放棄現金增資認購等相關事宜,提請本公司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