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宏 公告旺宏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旺宏二,代碼:2337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09月16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
(115/07/28 2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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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旺宏-公告旺宏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旺宏二,代碼:2337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09月16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旺宏電子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08月17日至115年09月15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
換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即114年6月2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即117年2月13日)
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
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
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
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
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
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時,應於債券收回
基準日後十個營業日(含第十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1.債券收回期間:自115年8月17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止
2.債券收回基準日:115年9月15日
3.債券終止櫃檯買賣日:115年9月16日
4.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新台幣壹拾萬元
5.收回價款發放日:115年9月24日
三、收回手續:
(一)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公司債而欲行使收回之債權人,自債券收回通知
始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即115年8月14日起至115年9月14日),向原交易
券商辦理收回手續。
(二)債券持有人請檢附(1)證券存摺、(2)集保帳戶印鑑,至往來券商提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
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127表單,並註明『贖回』)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原交易券商於收件後
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室,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本公司股
務室(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十個營業日內
(115年9月24日)以匯款或支票方式給付債券持有人,銀行匯費及支票掛號郵資將由支付總金額中
直接扣除。
四、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9月
17日前至往來券商辦理轉換手續,未於前述期限前以書面向往來券商辦理轉換者,本公司將按「債
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本轉換公司債。
五、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之1號2樓
電話:(02)2563-812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9月17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
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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