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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台灣大-本公司與遠傳有關C1及C4頻率賠償訴訟上訴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或本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870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24~114/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遠傳有關1715.1-1721.3/1810.1-1816.3 MHz (下稱C1頻率)及 1748.7-1754.9/1843.7-1849.9 MHz (下稱C4頻率)賠償訴訟,遠傳請求本公司給付 1,005,800,000元及利息案,案經歷審法院判決後(判決內容詳本公司105/5/23、 107/1/17、108/6/12、109/8/20、112/6/14、113/12/31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於 114年1月上訴最高法院。 6.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 高等法院更二判決關於(一)駁回上訴人遠傳請求上訴人台灣大給付新臺幣二億八千四百 八十八萬三千六百十八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算利息、就新臺幣七億二千零九十一 萬六千三百八十二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4日止利息之上訴、(二)命上 訴人台灣大給付、駁回其反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