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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泰山-本公司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董事長劉偉龍、泰 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任總經理沈怡君、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蔡國樑 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長(食安負責人)張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偵字第37698號、115年度偵字第 39674號、115年度偵字第40201號、115年度偵字第40223號 及115年度偵字第43262號 4.事實發生日:115/08/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4~6月生產之沙拉油,部份批 次之苯駢芘數值超標,檢調單位提出本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於知悉油品有苯駢芘超標 時未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理(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起訴書內容說明如下: 針對自然人部份以涉犯食安法第7條第5項、第49條第2項之未主動停止販賣、 回收、通報且情節重大罪嫌,以及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 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或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嫌。並對本公 司董事長以刑法第57條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對泰山公司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2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 金;並計算本公司之不法所得為1億3,021萬。 6.處理過程: 於地方法院審理程序提出相關事證還原事實釐清本公司及相關人員責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律規定被告受有無罪推定,本案件於法院判決確定前,我司董事長均可正常執 行職務,公司業務可正常推展。 另財務影響部份,依起訴書內容為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2 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金及計算本公司之不法所得為1億3,021萬。相關確定 金額尚待法院判決結果後再行公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會積極委請律師爭取合法權利,並待法院審理判決後,依法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