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芷荊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灣芷荊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芷荊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5項及第10條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4年5月間對台灣芷荊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台灣芷荊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未落實身分審查及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監控範圍有欠完整、辦理客戶可疑交易持續審查作業有欠確實等情事。 (二)對紀錄之保存有有未完整記錄交易事實,或提供本會查核之交易紀錄有誤等情事。 (三)對本會檢查詢問答覆不實,或有提供事後補做交易確認書供本會查核,有規避及妨礙本會辦理檢查情形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5項及第10條第4項規定,處台灣芷荊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