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交換公司債發行及交換辦法
(114/11/07 16: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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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遠東新-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交換公司債發行及交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5月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交換公司債
發行及交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交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交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1月9日)起,至到期
日(118年8月8日)止,除遠百(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交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集保公司」)向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交換公司債交換為
遠百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交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交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2條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交換公司債發行及交換辦法」,
交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交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
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交換期間:
 交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交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1月9日)起,至到期
日(118年8月8日)止,除遠百(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交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集保公司」)向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交換公司債交換為
遠百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交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前項
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交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交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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