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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野獸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2/19 2.預計發行價格: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114年12月1日為訂價日,價格制訂為訂價日前十個營業日(即114年11月17日至114年11月28日)普通股平均成交價之50%,取價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後訂定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以下同)26.87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即增資基準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仍在職者且最近年度考績達4(含)以上,按下列時程取得受領新股之權。 一、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年數達一年(含)以上且員工仍在職者,可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完成上市或上櫃掛牌登錄交易後滿一年且員工仍在職者,可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完成上市或上櫃掛牌登錄交易後滿二年且員工仍在職者,可既得4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四、上述股數以小數點第一位無條件進位計算至整位數。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或買回離職當日公司收盤價孰低者為收買價格收買其股份。 二、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之終止勞動契約、停職、免職及資遣)。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者,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或勞動契約關係終止買回當日公司收盤價孰低者為收買價格收買其股份。 三、留職停薪 其未達既得條件之已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 四、退休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未達既得條件之已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離職生效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死亡者,其未達既得條件之已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法定繼承人可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 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六、一般死亡 除本次發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5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七、調職 如員工自行提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董事會決議股份轉換、合併、收購及分割時,於董事會決議日,其未達既得條件之已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九、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次發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十、對於本公司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一、本公司依114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4年10月20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在案,並經114年10月28日決議追認修訂後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規定?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繳款期間: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16日。 三、本次增資基準日訂定於115年1月16日。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員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員工為非經理人時,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114年12月12日收盤價61.20元為給與日基礎,並以114年12月1日之前十個營業日平均成交價53.74元之50%,取價26.87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34,33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4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708仟元、19,522仟元、9,576仟元及4,52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4年12月1日之在外流通股份24,331,132股計算,114年∼117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0.03元、0.80元、0.38元及0.1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經整體評估營運成長狀態,每年費用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依發行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抵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依發行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未達既得條件之員工不得領取存放於股票信託保管機構之獲配股息、股利,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依本次發行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由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