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電力改革現況及對我商影響
壹、背景與電力供需現況
電價與電網結構挑戰 在不考慮補貼之情況下,墨西哥平均電價較美國高出 73%。此外,墨國長期面臨電網投資不足與輸送效能低落的問題(電損率為 OECD 國家平均之 2 倍),且國營電力公司 (CFE) 所發電力中有 21% 未被有效收費。天然氣資源雖豐富但產量偏低,高達 30% 需仰賴進口。
電力缺口 根據 EGT 環境顧問公司指出,墨國發電容量雖達 92GW(2024 年官方登記發電容量約 92,041MW),但受產業擴大及2022-2024年間近岸外包(Nearshoring)新投資持續落地影響,電力缺口達 17.8GW。以Monterrey工業大城為例,本(2026)年已記錄15,439次供電中斷。
我業者在墨用電狀況 我國在墨投資之大型製造業者普遍面臨 20MW 至 30MW 的電力需求缺口,並強烈傾向優先選用綠電以滿足終端客戶需求。在墨國政府電力基建不足因應之情況下,多以高昂成本自力救濟處理以應付營運之需。
貳、墨國主關機關介紹
一、能源部(Secretaría de Energía, SENER): 為全國能源政策的制定者與最高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制定墨西哥整體的國家能源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如國家電力系統發展規劃 PRODESEN);決定電力市場的戰略方向,並在宏觀層面上監督國家能源安全。
二、國家能源委員會(Comisión Nacional de Energía, CNE);於2025 年 5 月正式啟動,是能源產業的新一代監管與審批機構,取代舊有的能源監管委員會( CRE)。CNE雖具備技術與運作上的專業獨立性,但在行政體系上從屬於能源部(SENER)。主要功能:負責電力與碳氫化合物(油氣)領域的法規落實、許可證審查與核發;監督電力市場運作、核定電力及燃料相關費率,並確保清潔能源義務與相關補貼機制的執行。
三、國家能源控制中心(Centro Nacional de Control de Energía, CENACE):主管國家電力系統的調度與營運核心。同樣受 SENER的宏觀政策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PRODESEN)指導。主要功能:負責全國電力系統(SEN)的安全、可靠與高效調度;負責管理批發電力市場(MEM),並針對企業或發電廠的併網申請,進行系統衝擊研究,決定是否需要擴建或新建變電站等加固工程。
四、聯邦電力委員會或簡稱國營電力公司( Comisión Federal de Electricidad ,CFE):為國營垂直整合電力公司(市場主要執行者)。職責: CFE 依然是全國最大電力巨頭;負責全國輸配電網路的獨家營運與維護(屬於國家戰略控制範疇);同時也參與發電與售電業務。當企業申請用電併網時,CFE 負責審查技術方案、簽署併網協議,並接收企業依法移轉的變電站等電網設施。
參、墨國電力改革修法重點
墨國電業法 (Ley del Sector Electrico, LSE) 於 2025 年 3 月 18 日正式公告,修法主旨為強化國家能源主權與主導權、確保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與可靠性、開放規範化的混合投資與合作機制、規範自發自用與分散式發電、推動能源轉型與環境永續。更早在2024 年 10 月底墨國頒布了關於國家戰略領域與國有企業的憲法修正案(修改憲法第 25、27 和 28 條)。該次修法正式把 CFE在發電量上須佔「至少 54%」的優勢地位入憲,亦即民間占比至多46%。
修法重點包含:
保障國營獨家與自給自足:著重墨國能源自給自足,以「提供更便宜的電力給墨國民眾」為由,規定基本電力供給(一般用電戶所需電力)只能由國營電力公司 (CFE) 獨家供應(第 61 條)。
確保 CFE 輸配電優勢:以「電力服務可靠性、可持續性、可取得性」為由,規定 CFE 電力須占整體國家電網 54% 輸配電,確保其輸配優勢(第 12 條 I、VI 項)。
電廠股份主導權:在公司合夥之電廠股權部分,規定 54% 股份須優先由 CFE 認購,民營電力公司方能以自家名義銷售電力(第 40 條)。
發電許可門檻調整:舊電業法規定發電機組超過 0.5MW 須經國家能源委員會 (CNE) 許可,現行 LSE 則提高至超過 0.7MW 才須經 CNE 許可(第 19 條)。
簡化自用發電廠程序:發電量介於 0.7 至 20MW 之電廠可視為自給自足電廠,可選擇獨立或聯網,享有 CNE 發電許可簡化待遇(第 30 條)。惟依據專業代辦顧問透漏,自公告迄今一年多,並無任何一申請案獲得通過發證。
墨政府 2025-2030 年擴大電力供給與儲能作法
一、「墨西哥計畫」(Plan Mexico):墨政府在2025.1.13公告該計畫作為墨國經濟轉型之核心戰略級計畫。在該計畫下,墨國透過《國家電業發展計畫》(Pladese) 與電力擴張計畫,規劃投入超過 220 億美元。目標在 2030 年將發電總容量提升至近 12.1 萬 MW。
儲能與再生能源規劃:
(一)儲能系統新規範與發展:
墨國國家能源委員會 (CNE) 著手準備電力儲存系統 (SAEE) 管理規範草案,明定儲能系統技術規格及與國家電網整合之規定。
依據最新國家電業發展計畫,預計於 2025-2030 年間安裝 5,000MW 裝置容量之儲能系統,預估投資額達 50 億美元,並可依規範在電力市場販售電力。
(二)風力、太陽能發電廠擴建計畫:
依據最新官方能源規劃及 2026 年初資訊,整體發電擴充與再生能源推動總額持續上修。目標在 2030 年將發電總容量提升至近 12.1 萬 MW,再生能源占比提高至 38.0%。已宣布之實際投資案例包含:丹麥商 Copenhagen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CIP) 透過墨國綠能廠商 Sunstone Power 投資 15 至 20 億美元於 Campeche 州建設 La Alegria 及 Esperanza 兩座太陽能發電廠,預計 2028 年 6 月營運,發電量 1,044MW。
新近缺電事件以及墨國官方承認有結構性問題
一、跳電/缺電事件在墨國並不希奇
以有墨西哥「工業之都」美稱之墨國東北部Nuevo Leon州首府Monterrey市為例,近期停電事件頻傳:在本(2026)年9月初、9月中、10月初均經媒體披露發生大停電事件。另依據墨國國家電力公司(CFE)內部文件顯示本年1-8月已記錄15,439次供電中斷或停電報告。
二、供電結構問題:早先CFE對於停電因素均多歸因於夏季極端高溫所致。這次,CFE首度公開承認Nuevo Leon州電網長期缺乏維修與設備嚴重老舊,是近期大規模頻繁停電之主因。專家綜整分析原因如次:
(一)輸配電網路問題嚴重:整體網路設備落後且缺乏維護。CFE區域檢查報告紀錄:536台變壓器嚴重損壞,41開關損壞多年未修導致周邊網路過載,58個遠端控制重合閘須立即更換或維修,2,724電線桿脆弱應予更換。
(二)對於用電量成長缺乏前瞻性規畫:鑒於缺乏需求大幅成長之預測,致未投資提升輸配電設施,以因應新增之工商業及高樓住宅之用電需求。
國際主要國家對墨國電力改革之看法 美國:美國貿易代表署 (USTR)「各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NTE) 指出,墨國修憲將 CFE 及 PEMEX 定位為公營並保障其供電與股份,對能源外商造成投資障礙。USTR並批評墨國裁撤包含CRE在內的獨立機構。外界持續關注美國可能藉美墨加協定 (USMCA) 檢視之機推促墨國調整。
日本:對墨強化國營主導、限制民間比例等規定採取審慎觀望、尋求對話之態度。日本能源業者對新法賦予政府與 CFE 更大主導權、以及審批流程可能帶來的行政延誤表示關切,期盼墨國政府在落實法規時能保持彈性,確保現有外資項目的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環境。例如日本三井商社在墨投資太陽能,但墨現行改革方向朝公私合夥(開發混合模式)發展。
西班牙:西班牙是墨西哥能源市場外資的最大來源國之一(如 Iberdrola、Acciona 等能源巨頭在墨深耕多年)。墨國有關CFE 至少 54%之政策,對西班牙企業造成了直接且巨大的結構性衝擊。早期西班牙能源界對墨國有化與修法多持嚴厲批評,認為限制了私人投資回報。然而,隨著法規底定,西班牙企業近年已逐漸調適心態,評論焦點轉向「如何在新的合規框架下尋求生存與合作」。例如電力巨頭 Iberdrola因應之道係將旗下大批傳統發電廠資產直接出售給墨政府(透過國有基金與 CFE 合作接管),實現了戰術性撤退;但同時,他們轉而與墨國政府談判,將重心轉向私人資本仍可發揮空間的再生能源開發、電網輔助服務或特定工業客戶的潔淨電力供應協議(PPA),以合資(Joint Ventures)或配合 CFE 的「混合投資計畫」,維持其在墨西哥新能源市場的能見度。
陸、我用電廠商因應之道
一、我在墨廠商營運困擾之一即為電力無法充分及穩定供應。說明如下:
(一)雖然墨國在法規上放寬自用發電申請門檻並簡化程序,但實務上申請獲核十分困難,該法生效逾1年,迄無任何申請人獲得發照
(二)雖然我業者偏好使用成本相對較低之CFE國家電網供電,但實務上墨國輸配電基建嚴重不足,新建案曠日費時,在此緩不濟急之情況下,我商大多以自費興建變電站、自費租用發電設備等重成本之方式自力救濟。
(三)以Monterrey市為例,該市每週停電10幾分鐘或下大雨時停電等均屬常見;爰台商已投資租用發電機自行發電,有者長達三年,雖然成本頗高,但是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另亦需投資不斷電系統以保護機台,至於產線停止之損失,只好自行吸收。
二、雖然墨國公告多項財稅獎勵措施,似乎我商在墨自費興建變電站等基礎設施時可以援用,但細究分析發現,並無實益。分析如次:
(一)墨國所提供「加速折舊」型之財稅激勵措施: 依據墨經濟部「墨西哥計畫財稅激勵措施實施辦法」,輸配電設備、儲水/水井設施等固定資產,若在 2025-2026 年購置者可適用 72% 加速折舊提列為當年費用、2027-2030 年購置者上限為 67%。若落實於公告之福祉發展工業區 (Polo) 則可適用 100% 加速折舊。
(二) 適用對象限制:須為 2025 年 1 月 21 日生效後之投資,且須持有固定資產滿 2 年。包含 Maquiladora、IMMEX 等在墨投資業者之固定資產均可適用。
(三) 加計其它因素間相互扞格,適用有限(經洽 Deloitte 顧問確認本組看法): 採用重資產型態之 Maquiladora 業者,因現行 Safe Harbor 課稅方式之稅基計算完全不論費用,故此加速折舊措施幾無用武之地。
對於非 Maquiladora 而僅單純依據 IMMEX 計畫生產之業者,或一般企業,則或可實質享有名義上列支費用、遞延稅負的好處。
另一扞格因素為,根據前國家能源監管委員會(CRE)所訂之行政規定,變電站施工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前,必須先辦妥無償捐贈予CFE之過戶手續,俾由CFE統籌營運調度,與國家電網併網/聯網。由於資產以非屬業者名下,似亦無加速折舊之基礎。(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