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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1)碩禾-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子公司禾迅綠電(股)公司釋股作業暨放棄參與該公司之現金增資計畫
1.事實發生日:115/03/27 2.公司名稱:碩禾電子材料(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為配合子公司禾迅綠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迅綠電)營運發展、吸引及留任 所需專業人才,及為符合申請股票上市(櫃)法令規定,禾迅綠電於一般板上市(櫃) 掛牌時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禾迅綠電之股份不得超過一般板上市 (櫃)掛牌時已發行股數之70%;若禾迅綠電於創新板上市掛牌時,上開持有股份總額限 制對象持有禾迅綠電之股份不得超過創新板上市掛牌時已發行股數之80%。 (二)前述一所規劃未來申請股票於一般板上市(櫃)或創新板上市之股權分散擬在維持 本公司對禾迅綠電控制力(如本案說明四)之情形下,於禾迅綠電於掛牌前一次或分次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有)時,本公司得辦理釋股及/或放棄認購全部或部份股份 ,並得依下列方式一次或分次處分所持有禾迅綠電之部分股份: (1)放棄認購現金增資 禾迅綠電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禾迅綠電決議現金增資之董事會前禾迅綠電最近一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但如該股票已在證券營業處所買賣者 ,除不低於前述之淨值外,另應依當時市價議定之,必要時應委由獨立專家就價格合理 性出具意見書,做為決議之參考依據。考量其營運發展、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以達提高 經營績效之目的,除依法保留現金增資股數10%~15%由禾迅綠電之員工認購以及依證券 交易法第28條之1與相關法令規定應全數提撥辦理公開發行與承銷外,本公司得放棄認 購禾迅綠電現金增資之股份,由本公司符合資格之股東優先認購,如本公司股東放棄認 購或認購不足部分,將促請禾迅綠電在放棄認購股數範圍內以洽特定人認購之方式,交 易相對人以禾迅綠電員工、本公司暨關係企業之員工及對禾迅綠電營運發展有助益之策 略性投資人或財務性投資人為原則,提出認購要約;其中本公司符合資格之股東係指在 可認購禾迅綠電現金增資股份時,本公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且依其所載持股數按比例計算得認購禾迅綠電現增新股股數達壹仟股(含)以上者(屆 時本公司股東得依相關辦法辦理拼湊)。惟實際現金增資發行張數、價格、特定人之洽 定及作業時程等事宜應以禾迅綠電董事會之決議為準。 (2)處分禾迅綠電之股份 本公司處分禾迅綠電股份之價格應不低於決議處分禾迅綠電股份之董事會前禾迅綠電最 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但如該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者,除不低於前述之淨值外,另應依當時市價議定之,必要時應委由獨立專家就價 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做為決議之參考依據。本公司處分禾迅綠電股份,將優先依本公 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得認購時之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惟為避 免股務成本增加,以最近一次停止過戶之股東名簿記載股東持股比率計算得認購禾迅綠 電壹仟股(含)以上之股東為限。其實際交易張數、價格、交易作業時程等事宜,並擬 由本公司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禾迅綠電營運情形等訂定之,並按本公司當時之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另考量禾迅綠電營運發展、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以達提 高經營績效之目的,如本公司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 人認購,交易相對人將以禾迅綠電員工、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員工及對禾迅綠電營運發展 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或財務性投資人為原則。 (三)禾迅綠電申請一般板上市(櫃)或創新板上市相關作業所需釋股,本公司應依相關 法令及一般板上市(櫃)或創新板上市相關規範提撥股票供券商認購及過額配售等作業 程序,提撥股數與價格則依相關法令及一般板上市(櫃)或創新板上市相關規範、當時 市場狀況以及禾迅綠電營運情形與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四)辦理完成上述之釋股及/或放棄現金增資認購作業後,本公司對禾迅綠電之直接或間 接綜合持股比例,於其一般板上市(櫃)或創新板上市掛牌時,仍應不低於50%,以保 持控制力及發揮集團綜效。 6.因應措施:擬提請本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