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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3)濾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8/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10/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民國114年08月0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4年度 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董事會通過修正 部分條文。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民國115年08月06日董事會決議修正「114年度第 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部份條文。 修正前條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 (一)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 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 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惟員工應於認股資格 基準日前已在職滿一年者,始符合資格,並由董事長核定造冊。認股權人具 本公司經理人或 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且未兼任本公司董事 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略) 修正後條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 (一)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 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 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認股權人應於認股資 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在職員工,不受最低到職 年資之限制;其認股資格及所得認股數量,由董事長核定造冊。認股權人具 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且未兼任本公司董事 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