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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2)昶瑞機電-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9/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4月7日董事會及115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5年4 月7日及115年5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已對部分條文進行修訂,並已提報 董事會進行追認。 (2)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 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 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 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 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 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 ;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 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 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 算,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則既得股 數比例為8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達成績 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 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 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指標 B、營業毛利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 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b.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 c.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 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 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 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 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 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 保管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 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3)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 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 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其關鍵職位人員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 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 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 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 ;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 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 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 算,未達門檻值之達成率為0%,達門檻值則達成率為80%,達 目標值則達成率為100%,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 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指標 B、營業毛利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 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b.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 c.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 註:「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80%」。 「未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或指標B達成率,皆等於0%,或任一 指標達成率等於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 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 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 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機 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 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依信託 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 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