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瑞機電 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15/09/08 16:04:2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642)昶瑞機電-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9/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4月7日董事會及115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5年4
月7日及115年5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已對部分條文進行修訂,並已提報
董事會進行追認。
(2)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
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
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
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
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
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
;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
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
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
算,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則既得股
數比例為8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達成績
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
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
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指標 B、營業毛利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
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b.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
c.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
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
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
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
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
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
保管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
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3)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
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
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
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其關鍵職位人員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
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
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
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
;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
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
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
算,未達門檻值之達成率為0%,達門檻值則達成率為80%,達
目標值則達成率為100%,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
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
【指標 B、營業毛利率】
a.分配權重:50%
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民國116年
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
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
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b.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
c.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
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
註:「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80%」。
「未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或指標B達成率,皆等於0%,或任一
指標達成率等於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
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
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
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機
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
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依信託
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
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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