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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南光-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即被上訴人), 本公司為被告(即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台上字001584 號民事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5/03/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 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證書號:I342212,下稱「系爭專利」)乙事, 向智慧法院提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案經上訴第二審 以及第三審,業經最高法院駁回本公司之上訴並作成最終判決。 6.處理過程: (1)最高法院第三審115年03月23日宣判主文略記如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判決結果為命本公司給付逾新臺幣16,495,838元及利息, 其中新臺幣10,000,000元之利息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算, 其餘6,495,838元之利息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算。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案系爭專利已於113年1月28日專利期滿,不影響「嘔克朗 注射劑」之市場銷售,故本公司之業務應不致於受影響。 (2)對財務影響: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已先行估列新台幣389,889元 訴訟損失,故本公司僅需於事實發生當月補提列相應差額。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