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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9)禾榮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7/29 2.原公告申報日期:NA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NA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A.修正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7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證行使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任職屆滿1年(第二年起) 50﹪ 任職屆滿2年(第三年起) 75﹪ 任職屆滿3年(第四年起) 100﹪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部分予以收回。 B.修正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7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證行使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任職屆滿1年(第二年起) 50﹪ 任職屆滿115年7月29日起 100﹪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部分予以收回。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