瑩碩生技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15/04/17 17:27:1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677)瑩碩生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至既得日期間,須符合經本公司認定未曾有違反
公司勞動契約、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
止與保密守則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所獲配指標之既得條件,方能既
得該指標對應之獲配股數。
指標A:於獲配日起任職滿1 年,且最近一次績效等第達B+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
25%。
指標B:於獲配日起任職滿2 年,且最近一次績效等第達B+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
25%。
指標C:於獲配日起任職滿3 年,且最近一次績效等第達B+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
5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所訂之「115 年度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進行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與本公司控制
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原則,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
會同意。惟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
事會決議;獲配員工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5年4月17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前三十交易日收盤均價新台幣20.15元)設算可能
費用化總額約為新台幣20,149千元。依既得條件,暫估115年~118年每年可能費用化
金額分別為新台幣3,638千元、9,235千元、5,037千元及2,239千元,惟實際費用化
金額以給予日之公允價值計算之。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56,038,950股為計算基礎,暫估115年~118年對公司每股
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7元、0.16元、0.09元及0.0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產生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
權利如下:
A.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
B.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股東會表決權等,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
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2)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
並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辦理;員工於獲配
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相關信託契約。
(3)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
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經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例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
公告為準。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如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時,
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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