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麟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14/11/11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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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劍麟-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5月3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113年11月30日起(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
至116年8月29日(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 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
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32條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
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113年11月30日起(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
至116年8月29日(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 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
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
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
停止過戶期間。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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