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就「錄影監視系統」履約爭議,法院一審判決北市警察局應給付台智網約5312萬
(114/11/19 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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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台通-代重要子公司台灣智慧光網(股)公司公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給付承攬價金,提起民事訴訟案一審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聲請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
被告/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建字000078號
4.事實發生日:114/11/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就「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通訊服務協議書」履約爭議,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電路費用,暨自各期費用之催告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建字000078號第一審判決,主文如下: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及附表所示各筆金額自「本院認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台智網公司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台智網公司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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